第十六条

有效

规模养殖、种植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其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日期、数量及屠宰或者收获日期等,并保存二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