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综合示范区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及其他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