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