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