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