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三)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