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