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反窃电工作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