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电谋私的,供电企业应当取消其用电检查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