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电谋私的,供电企业应当取消其用电检查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