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在中止供电前未通知用户或者未按程序中止供电,或者未在规定时间以内向用户恢复供电,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