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认定错误,应当向用户赔礼道歉,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的,为其恢复名誉。供电企业错误中止供电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