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认定错误,应当向用户赔礼道歉,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的,为其恢复名誉。供电企业错误中止供电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