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二章 用电检查与窃电行为的认定第十八条有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