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二章 用电检查与窃电行为的认定第十七条有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窃电或者受理窃电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在七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立案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下列处理:(一)窃电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予以撤案;(二)窃电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不予立案和作出撤案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供电企业错误中止用户供电的,应当责成供电企业立即向用户恢复供电,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