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窃电或者受理窃电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在七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立案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窃电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予以撤案;

(二)窃电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不予立案和作出撤案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供电企业错误中止用户供电的,应当责成供电企业立即向用户恢复供电,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