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二章 用电检查与窃电行为的认定第十六条有效窃电金额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认定的窃电量乘以当时目录电价计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