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二章 用电检查与窃电行为的认定第十三条有效被供电企业确认窃电的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自被中止供电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