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被供电企业确认窃电的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自被中止供电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