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二章 用电检查与窃电行为的认定第十四条有效用户认为被窃电的,可以向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投诉,由接到投诉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