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审核同意:(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二)丘陵地区每户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三)山区、牧区每户超过二百平方米;(四)旧住宅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五)出卖、出租原住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