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封山育林区林地内从事砍柴、放牧等危害林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