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经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和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