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九条有效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林地内从事建窑、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修建坟墓等危害林地的活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