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第十六条有效处理林地纠纷,应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二)对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者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者决定为准;(三)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据或者都无有效证据的,在争议林地内,按照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