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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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