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公示相关信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