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