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