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