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