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排放噪声的工业设施:(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等单位所在的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