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排放噪声的工业设施:

(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等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