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应当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