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建设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防止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在城市建成区内,火车、城市轨道交通机车除安全需要外,不得鸣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