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已建成的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