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已建成的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