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应当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减速带。确需设置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论证,并在实施前7日向社会公告。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