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

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噪声排放标准。但重大节庆或者经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