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生产经营活动。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