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在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以及法定休息日,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从事装卸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