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在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以及法定休息日,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从事装卸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