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