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指标体系、重点领域及重点工程、重点任务、保障机制和措施等。

经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