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机制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有关部门不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构督促履行;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生态文明建设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