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机制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报告,检查督促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