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报告,检查督促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