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六十日内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