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十一条有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