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