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五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