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