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平台,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

(三)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绩效考核结果;

(四)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

(五)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七)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八)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和内容;

(九)其他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并定期公布相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