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五十六条有效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程序、保障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便利。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