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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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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便捷通畅的城乡交通网络,鼓励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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