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培训机构教学计划,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融入教育教学活动,推进绿色校园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