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林地、湿地、绿地的规划和建设,发挥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抵御自然灾害中的重要作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