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生产体系,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保障农业安全。推进畜禽粪便、废水、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