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并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限期淘汰计划和目录,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计划限期淘汰。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企业及项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